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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性投资从我做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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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年度报告摘要
作者: 发布于:2024-4-22 18:00:22 点击量:

第一节 重要提示

1   本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www.sse.com.cn网站仔细阅读年度报告全文。

 

2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3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4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5    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本报告期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公司拟以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1.30元(含税)。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

1    公司简介

公司股票简况

股票种类

股票上市交易所

股票简称

股票代码

变更前股票简称

A

上海证券交易所

博奥官方网站app

600681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董事会秘书

证券事务代表

姓名

李思萌

许健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丰台区金泽西路2号院丽泽平安金融中心A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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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信箱

baichuandsh@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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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报告期公司主要业务简介

(一)公司主要从事城市燃气业务,主营业务为城市管道燃气销售、燃气工程安装、燃气具销售。自设立以来公司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二)经营模式

1、燃气销售业务。目前,公司已在河北省廊坊市、张家口市、沧州市、保定市以及天津市武清区、湖北省荆州市、安徽省阜阳市、辽宁省葫芦岛市等地区进行燃气经营。公司气源主要为管道天然气,公司从中石油等上游气源方采购天然气后,通过所属城镇门站后再经由管道、CNG 加气站等方式向下游用户销售。

在采购定价方面,管道天然气上游气源方根据市场供需情况,在国家发改委制定的基准门站价格基础上进行上下浮动。

在销售价格方面,居民用户销售价格采取政府定价,工商业用户销售价格采取政府指导价,目前终端天然气销售价格已基本建立起上下游价格联动调整机制。

2、燃气工程安装。公司在经营区域内为保障用户通气,组织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和燃气设备安装等服务,并收取费用。

3、燃气具销售业务。公司对燃气灶、燃气壁挂炉等燃气具实施大宗采购,向开发商或用户销售燃气具,并收取费用。

(三)报告期内公司所处行业情况

为促进天然气行业高质量发展,国家能源局于20239月发布《天然气利用政策(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指出要做好供需平衡,加快天然气市场体系建设,提高资源配置效率。适度超前布局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和公平开放。健全行业监管体系,加强对天然气全产业链监管。上游供气企业要落实价格政策,统筹考虑气源结构、供气成本、市场供需等,合理确定天然气门站批发价格水平。各级地方政府要切实承担民生保供主体责任,落实好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地方政府和天然气上中下游企业要共同保障天然气安全稳定供应。

2023年,我国天然气行业持续稳定发展,增储上产实现优异成果。全国天然气表观消费量3,945.3亿立方米,同比增长7.6%,表现出强劲的市场需求和发展潜力。油气领域持续加大勘探开发力度,油气勘探开发投资约3,900亿元,同比增加10%,新增天然气探明地质储量近1万亿立方米。全年全国规上工业天然气产量2,297亿立方米,同比增长5.8%,连续7年保持百亿立方米增产势头,有力地保障了全国资源供应。

天然气是优质高效、绿色清洁的低碳能源,城市燃气行业是国民经济中重要的基础能源产业,城市管道燃气是城市居民生活必需品和工商业重要的能源来源。近年来,受能源结构调整、环保治理要求以及双碳目标等政策带动,国家需要在不断提升能源自主保障能力的同时积极推进绿色低碳发展。天然气作为能源转型的稳定器,在新型能源体系构建和实现双碳目标中将持续起到重要支撑作用。

 

3    公司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3.1  3年的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2023

2022

本年比上年

增减(%)

2021

总资产

7,871,150,415.75

7,825,635,587.06

0.58

8,151,726,468.77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3,638,284,588.00

3,673,457,616.89

-0.96

3,909,610,964.69

营业收入

5,223,303,178.65

5,009,584,060.46

4.27

4,624,583,853.92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368,421,440.66

391,193,111.49

-5.82

537,364,585.20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280,991,305.23

348,536,999.78

-19.38

495,059,862.93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668,630,172.97

509,014,789.31

31.36

1,136,478,929.25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9.99

10.30

减少0.31个百分点

13.38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2748

0.2898

-5.18

0.3911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0.2748

0.2898

-5.18

0.3911

 

3.2  报告期分季度的主要会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第一季度

1-3月份)

第二季度

4-6月份)

第三季度

7-9月份)

第四季度

10-12月份)

营业收入

1,856,038,720.73

817,085,580.26

751,448,255.77

1,798,730,621.89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172,562,697.11

44,943,082.70

48,067,599.53

102,848,061.32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

115,904,055.49

43,157,215.36

42,925,680.80

79,004,353.58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207,010,554.16

52,522,333.71

99,719,927.22

723,398,466.20

季度数据与已披露定期报告数据差异说明

 

4    股东情况

4.1  报告期末及年报披露前一个月末的普通股股东总数、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和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总数及前 10 名股东情况

单位:

截至报告期末普通股股东总数(户)

28,821

年度报告披露日前上一月末的普通股股东总数(户)

29,213

截至报告期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总数(户)

0

年度报告披露日前上一月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总数(户)

0

10名股东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

(全称)

报告期内增减

期末持股数量

比例(%)

持有有限售条件的股份数量

质押、标记或冻结情况

股东

性质

股份

状态

数量

廊坊百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0

512,608,484

38.23

0

质押

407,510,000

境内非国有法人

王东海

27,260,000

177,450,696

13.23

0

质押

11,830,000

境内自然人

曹飞

-59,166,340

122,305,378

9.12

0

 

境内自然人

荆州贤达实业有限公司

0

78,267,836

5.84

0

质押

51,000,000

境内非国有法人

王东江

0

22,414,526

1.67

0

 

境内自然人

王东水

0

19,938,281

1.49

0

 

境内自然人

荆州市景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0

18,859,770

1.41

0

 

境内非国有法人

武汉商贸集团有限公司

0

17,958,391

1.34

0

 

国有法人

融通内需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10,270,000

10,270,000

0.77

0

 

其他

江玮

-9,291,640

8,522,060

0.64

0

 

境内自然人

上述股东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的说明

廊坊百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王东海、王东江及王东水属于一致行动人;荆州贤达实业有限公司与荆州市景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属于一致行动人。

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及持股数量的说明

不适用。

4.2  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的产权及控制关系的方框图

4.3  公司与实际控制人之间的产权及控制关系的方框图

4.4  报告期末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 名股东情况

 

5    公司债券情况

第三节 重要事项

1           公司应当根据重要性原则,披露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情况的重大变化,以及报告期内发生的对公司经营情况有重大影响和预计未来会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报告期内,公司实现营业收入52.23亿元,同比增长4.27%;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3.68亿元,同比下降5.82%。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6.69亿元;基本每股收益0.2748元;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9.99%

 

2           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后存在退市风险警示或终止上市情形的,应当披露导致退市风险警示或终止上市情形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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